机动车变更备案需要以下资料:
一、个人车辆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姓名变更相关凭证;
二、单位车辆
1、名称变更后单位《营业执照》(原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
5、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6、单位名称的变更证明;
根据《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第六十条: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24号)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办理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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