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行业指南
2024-03-28 16:15

连续驾驶普通机动车4小时以上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不足20分钟扣6分;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乘用车、危险品运输车辆4小时以上或停车休息时间不足20分钟扣12分。

所以疲劳驾驶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吗?

2014年2月,洪驾驶陈的小公交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车辆因过度疲劳而与高速公路护栏碰撞,造成车辆和高速公路护栏部分损失。经交警大队认定,洪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的车辆被保险公司调查,损失金额超过7.4万元。陈某将车辆放在东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维修费用超过7.4万元。陈向交通管理机关赔偿护栏柱、波形钢板护栏、防堵块损失4200多元,事故救援公路抢修费用500元。事故发生前,陈某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为46万元以上的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以及两险无免赔额的特别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过度疲劳驾驶造成的事故损失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豁免范围,陈的损失不予赔偿。后来,陈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7.8万元以上的损失。

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在审判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事故的原因是洪继续驾驶过度疲劳,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提交了与陈签订的保险合同中要求免责的条款依据。

然而,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条款的内容。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本条款。免责条款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并向投保人作出充分说明。

上述法院非常强大表示,在本案中,保险合同没有对过度疲劳驾驶事故保险人豁免作出具体协议,只有底部条款,因为底部豁免条款不具体,更不用说向投保人明确,底部条款规定保险范围,难以使投保人准确预测利益范围,甚至减少保险公司的责任,因此,从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平原则出发,不应认定自下而上的免责条款有效。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保险理赔78900多元。保险公司拒绝接受,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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