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三级负荷供电,具体条款如下: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 电 气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1.1.1 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它公共建筑;3 除本条第1、2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4 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