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装车辆能上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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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改装车辆能不能上路要分情况:1. 可以对车身颜色、发动机、燃料种类、车架号码等进行改装,但有三种颜色属于特种车专用颜色,不能使用。 红色为消防专用,黄色为工程抢险专用,上白下蓝为国家行政执法专用。2. 对车身、车架、发动机的变更,要在已经损坏无法修复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才能够进行。申请变更时,须同时出具修理厂的证明及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3. 更换前保险杠经过审批后是可行的,但对升高底盘等提升汽车越野性能的改装是不允许的。年审中一旦发现违规改装,必须恢复原状。4. 加宽轮胎,对进气系统、排气系统等等进行改装,这些改装行为都是不允许的.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在用汽车轮胎规格、改装进气系统、排气系统都不是国家允许的变更项目。5. 改排气,验车的时候尾气不合格,因为三元催化器不是原车的,原车的三元催化器有400个孔孔,有效的过滤有害气体,要是改装后的排气,要不就没有三元催化器,要不就是有一个"假三元催化器",假三元催化器有100个孔孔,不能很好的过滤有害气体,但是验车可能会过。如在用汽车进行上述改装,可能会改变发动机功率,影响到行车安全,对进行非法改装的机动车所有人,将依法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改装车辆涉及安全问题,请谨慎。回答内容涉及法律问题,仅供参考,详情请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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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事先为经过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改装车是无法上路、正常通过年检的。根据现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条款,改变已领牌照机动车的车身颜色、车型、性能、用途和结构,更换车架、车身或发动机,车主都必须向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加装尾翼、做大包围、改装排气管等行为,原则上都不被允许。国家关于汽车改装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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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车辆进行合法的改装是可以上路的。车主在改装车辆之前,要提前去车管所申请,改装后填表重新拍照换行驶证照片。不过,汽车有些地方是不可以改动的,比如说头灯形状不能改,发动机无损坏不能改。如果想换发动机,需要保险公司等提供必须换的证明。有的车主还喜欢给自己的汽车改变车身颜色,其实改色也是需要申请的。车漆颜色修改同发动机一样,必须有保险公司提供必须改的资料,比如划痕过多需要全车重新喷漆等原因。另外,排气管改装不能扰民。扩展资料《机动车登记规定》对改装汽车作出了相关限制:1、汽车的型号、发动机型号、车架号不能改,不能破坏车身结构。2、汽车改变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必须交验汽车,更换发动机、车  身或者车架的还要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3、车贴面积不能超过车身总面积的30%,超过了就必须去相关部门报批。4、车的外观不能大幅改动,要求与行驶证上的照片基本保持一致。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改装车更有个性 怎样改装才算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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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车改装一般改的部件:1、刹车系统:刹车系统升级有多方法,比如换加大的刹车盘和多活塞的刹车卡钳以及高性能、耐高温的刹车片外,还可以换上等级更高的刹车油,或者换装金属材质的高压刹车油管。2、悬挂系统:悬挂系统的改装大致可分为换装避震器、强化悬挂结构杆、加装平衡杆等。其中影响最大也是最多人改装的项目就是避震器。3、进气系统:发动机上的空气过滤器是为了过滤发动机运转所需要的空气,在汽油发动机上都有此装置。4、引擎动力:引擎对于车就如同心脏对于人,全车最重要的部位就在于此。5、排气系统:发动机做功后会排出废气,排气效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引擎效能的优劣。6、供油系统:可分为改硬体和改软体两大类,改硬体的目是要提高单位时间的供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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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改装车辆不能上路,驾驶改装车辆上路会被收缴强制报废,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扩展资料《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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