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术 语
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prinkler systems
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
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湿式系统 wet pipe system
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 干式系统 dry pipe system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3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ystem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4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recycling preaction system
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2.1.3 雨淋系统 deluge system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和启动供水泵后,向开式洒水喷头供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亦称开式系统。
2.1.4 水幕系统 drencher systems
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和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以及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成,用于挡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的喷水系统。
1 防火分隔水幕 water curtain for fire compartment
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的水幕。
2 防护冷却水幕 drencher for cooling protection
冷却防火卷帘等分隔物的水幕。
2.1.5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combined sprinkler-foam system
配置供给泡沫混合液的设备后,组成既可喷水又可喷泡沫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6 作用面积 area of sprinklers operation
一次火灾中系统按喷水强度保护的最大面积。
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危险级
2 中危险级
Ⅰ级
Ⅱ级
3 严重危险级
Ⅰ级
Ⅱ级
4 仓库危险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3.0.3 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
4 系 统 选 型
4.1 一 般 规 定
4.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难的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设置。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特点或环境条件确定,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2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自动启动;
3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强度持续喷水;
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4.2 系 统 选 型
4.2.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3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
2 严禁系统误喷;
3 替代干式系统。
4.2.4 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4.2.5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
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
3 严重危险级Ⅱ级。
4.2.6 符合本规范5.0.6规定条件的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并宜采用湿式系统。
4.2.7 存在较多易燃液体的场所,宜按下列方式之一采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1 采用泡沫灭火剂强化闭式系统性能;
2 雨淋系统前期喷水控火,后期喷泡沫强化灭火效能;
3 雨淋系统前期喷泡沫灭火,后期喷水冷却防止复燃;
系统中泡沫灭火剂的选型、储存及相关设备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的规定。
4.2.8 建筑物中保护局部场所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可串联接入同一建筑物内湿式系统,并应与其配水干管连接。
4.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2 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
3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4.2.10 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15m(宽)×8m(高)的开口(舞台口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