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二:1 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拆解、再生冶炼等活动除满足前列各章要求外,还应当遵从本章的要求。 2 废铅酸蓄电池应当进行回收利用,禁止用其它办法进行处置。 3 废铅酸蓄电池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拆解、再生铅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或运行。 4 鼓励集中回收处理废铅酸蓄电池。 5 在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外壳的完整,并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酸液外泄。 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以保证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减少以至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6 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拆解应当在专门设施内进行。在回收拆解过程中应该将塑料、铅极板、含铅物料、废酸液分别回收、处理。 7 废铅酸蓄电池中的废酸液应收集处理,不得将其排入下水道或排入环境中。不能带壳、酸液直接熔炼废铅酸蓄电池。 8 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冶炼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 铅回收率大于95%; 再生铅的生产规模大于5000吨/年。本技术政策发布后,新建企业生产规模应大于1万吨/年; 再生铅工艺过程采用密闭熔炼设备,并在负压条件下生产,防止废气逸出; 具有完整废水、废气的净化设施,废水、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再生铅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污泥得到妥善、安全处置。 逐步淘汰不能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土法冶炼工艺和小型再生铅企业。 9 废铅酸蓄电池铅冶炼再生过程中收集的粉尘和污泥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问题三: 1 为引导废电池环境管理和处理处置、资源再生技术的发展,规范废电池处理处置和资源再生行为,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本技术政策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2 本技术政策所称废电池包括下述废物: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一次电池(包括扣式电池)、可充电电池等;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蓄电池等;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用电器具的专用电池组及其中的单体电池; 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过期产品等; 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混合下脚料等混合废料; 其他废弃的化学电源。 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废电池的分类、收集、运输、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选择,并指导相应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4 废电池污染控制应该遵循电池产品生命周期分析的基本原理,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全过程管理和污染物质总量控制的原则。 5 废电池污染控制的重点是废含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逐渐减少以至最终在一次电池生产中不使用汞,安全、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安全处置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害的废电池。 6 废氧化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该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法规、标准进行管理。 7 鼓励开展废电池污染途径、污染规律和对环境影响小的新型电池开发的科学研究,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对策。 8 通过宣传和普及废电池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促进公众对废电池管理及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有正确了解,实现对废电池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 9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鼓励性经济政策等措施,加快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废电池分类收集、贮存、资源再生及处理处置体系和设施建设,推动废电池污染防治工作。 10 本技术政策遵循《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总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