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燃气初装费应向开发商收取 有人说,一些地区新建商品房的管道燃气初装费是由市煤气公司直接收取的,购房者收到的发票都是煤气公司开具的,这并未违背《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 这种说法是有问题的,因为广东省物价局在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指出:“按规定,所有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应全部在房价中补偿,不得在价外另行收费。”2002年省政府批准的《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垄断行业的工程安装、维修费”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省物价局是此项收费的“定价部门”,省物价局“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在省的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或收费标准。”这显然是说与水、电设施一样,管道燃气初装费是开发商向供气部门缴费的项目。也就是说,这“管道燃气初装费”要收的话,是向开发商收取而不是向购房者收取。 管道煤气初装费不能再向购房者收取,是因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费用早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广东省物价局在1997年3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四条规定:商品房交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外加收任何费用。其第八条指出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中的成本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费;经省以上的政府或物价部门批准,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各种费用。第九条规定:经营者向购房者公开标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包含第八条所列的项目内容,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指出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情况,某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在1999年7月23日出台了衔接的相关规定《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管道煤气初装费等公共设施费用,在销售商品房合同未有明确配套而新增加的设施,可收取;已明确的配套项目不得重复收取。从这规定可看出,在《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实施前商品房合同未有明确配套而新增加的设施,作为过渡时期是可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的;但由于燃气已作为配套基础设施进入房价,如果在《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后再继续收取,特别是还由物业管理单位对购房者收取“管道煤气初装费”,是违反省物价局《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关于“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规定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