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废的产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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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企业自制的产成品报废,如果不属于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不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否则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是非正常损失,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贷:在产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批准:借:营业外支出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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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物资盘亏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然后将报损盘亏从“待处理财产损溢”中转出,要区别不同的情况来处理:1,固定资产报废的话,借:营业外支出2,存货定额内损耗,未超出定额范围的:借:管理费用3,由于责任人过失或要向责任人索赔的话:借:其他应收款4,由于自然灾害或以外事故的:借:营业外支出以上,贷:待处理财产损溢无需对应交税金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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