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着的车“撞”死人,车主被判赔40万!你怎么看?

全部回答10
默认 最新
  • 索赔40万能够被理解为判赔40万……为提问者智商鼓掌?!真实情况是:轿车车主陈先生被朱某家属告上了法庭,并索要40万元赔偿。最终法院判定由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赔付10万余元的判决。……
    0 点赞
  • 法律常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根准绳不准了。常人都知道,自作孽不可活。如果路上有人自己不小心撞到了你,都会幸幸离开,因为他知道找你赔偿说不过去。除非是讹钱的无赖。而法律这么判决,无疑把“不可能”变成可能了。原本认为是自己错的人,通过这次案例,晓得了原来还可以找人家赔偿。为什么碰瓷难除,还不是法律规定有问题吗?这样下去,只会把水越搅越浑!社会越来越没清流了,试问法律为准绳的意义何在?
    0 点赞
  • 买个累赘,停车没地方,加油看人脸色,说多钱都得加,买个保险还不一定能赔你,满大街电子眼,开车跟鬼子进村一样,车停那怎么撞人?是它撞车上啦,那意思是这没有车,你撞不死呗?怎么着也是按责任化分吧?赔个百分之十,二十了不得啦,中国的法律就是儿戏,小孩过家家。如果撞马路上死了,它还得管地球要40万呗?下河游泳淹死了,找河神去,还是找龙王要40万去?做人得讲道理,讲法,不能讲人情,那样早晚会走上死胡同的。
    0 点赞
  • 首先,要看车停的位置。如果一辆车无缘无故停在高速路的最左侧车道,没有摆牌没有大双闪,“撞”死人了,那可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停在自家车库,来一个小贼掉车上摔死了,那肯定无责,因为车库不算公共道路。而如果是小区内,临时停车上下客,开门不小心挡住了后面的电动自行车,那也是要负一定责任的。不过可以举证电动车超速减免部分责任。 其次,要看谁是过错方。在不该停车的地方停车,那是汽车的责任,在不该走路/骑车的地方走路或者骑车被撞死,那是no zuo no die,自身要负主要责任。 最后,大家吐槽的不是事情本身,而是现行的交通法。现在什么年代了,还用汽车撞人无责也赔的所谓“弱者思维”来制定法律,殊不知,正是这样的弱智法规,才造成了所谓的“中国式过马路”,才造就了所谓的“有中国特色碰瓷”,才让道路交警从执法者变成了专业和稀泥。 中国的大城市已经进入了汽车时代了,中国全国范围也迟早要进入汽车社会,现在很多县甚至乡镇都已经开始堵车了,时移世易,变法宜矣! 荀子说过,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非恶恶也。
    0 点赞
  • 这都是血的教训。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第六十三条第四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因此,不仅碰到车门的路人会受到身体上的伤害,车主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 不过,最近一起事故却让人惊愕。 事情是这样的,一天晚上,江苏江阴的朱某与朋友喝酒后骑着电瓶车回家,不小心撞到了陈先生停在家门口的轿车,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中写明,“死者朱某由于颅脑损伤死亡, 你送检的朱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40mg乙醇/ml血液;朱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不过,让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轿车车主陈先生却被朱某家属告上了法庭,并索要40万元赔偿。最终法院判定由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赔付10万余元的判决。 那么,你怎么看呢? 虽然赔偿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过车主陈先生也挺冤的,明明是朱某自己醉酒骑电动车,撞到了朱某停在自家门口的车,却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仅如此,他还要自行承担修车的费用以及次年保险费上浮部分。 对此,有网友发帖称: 人家的车停自家地坪的,离村道60公分远,连路边都不是,跟停自已家里差不多,知道什么叫自家地坪吗?在外边加一道墙都没问题的,撞坏人家的车还起诉别人赔钱,这脸皮够厚的。 那么为什么陈先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车突突查阅了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也就是说,虽然朱某并非被陈先生驾车撞倒,但陈先生的停车方式违反了国家规定,因此负有一定的责任。 不仅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陈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要为陈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换句话说,如果违停行为与事故成因有直接因果关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必然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网友说,这种事概率太低了,这得多倒霉才能遇上啊?其实这样的案例已经不少了,世事无绝对,不要心存侥幸! 最后,车突突提醒大家:违停是违法行为!千万别为了省事将车辆随意停放在小区门 口、路口、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上。这些地方存在视觉盲区,特别是在夜间,随意停车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届时不仅因为违停要被处罚,事故责任也跑不了。
    0 点赞
  • 那是自己倒霉好么?停着的车撞死人,车没动弹,自己怎么撞的我就纳闷了,是否这个被撞的人是故意撞上去的。我就遇到过一个老头,讹钱的,为了钱豁出去了,拿砖头把自己的脑袋打出血了,然后路边马路牙子上停个宝马车,然后自己去上那车上蹭,给那车上蹭的都是血,然后就坐在那里不动弹了,然后说是那车撞的,他以为别人没看见是的,车主来了人家老头要讹人家,幸亏有目击证人证实这一切,要不然这宝马司机平白无故的赔人家钱冤不冤!这个事件,停着的车撞死人,停着它怎么走怎么动的!是不是这个人自己撞的,只是想讹讹钱,没想死,却没想到歪打正着撞死了!他也没料到会死,只是他倒霉罢了
    0 点赞
  • 前年 停商场路边上去拿东西 5分钟后下来 有个电瓶车倒我车后 当事人白酒喝了一斤 还带小孩子 事故造成电瓶车损坏 小孩子出了点鼻血 还好没骨折 ,就是看上去吓人了点 当事人一身酒气 交警来后判定我违章停车 判我全责 我好好的停在路边 也很快就下来了 结果还是祸从天降 涉及人伤车被扣 罚款+赔付 对于对方酒驾的责任半点没提
    0 点赞
  • 我们村有个小伙子,中午回家吃饭,然后又急急忙忙赶去上班,由于骑摩托车速度太快,装上了电线杆,结果挂了,家属找不到人赔钱,结果找到了死者的单位,一群人围在厂门口扯皮,老板最后认怂,妥妥的赔了几十万。 另外一个小伙,也是我们村的,我发小的哥哥,早上骑摩托车上班的路上,追尾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当场死亡,骑三轮是个老头,他没啥事,最后家属就找老头谈赔偿,老头和他子女都表示要钱没有,有牢就坐。结果没法,法院就判老头去坐牢了。死者在殡仪馆躺了一年多,原来指望扯皮能多少赔点,因为家里还有两个小孩,眼看扯皮一分钱没搞到,家属只好把死者送去火化,然后入土为安了。
    0 点赞
  • 我有一朋友在乡村公路边站在离土路1米,被一摩托车无牌无证酒驾撞从身后撞上,朋友身受重伤。摩托车驾驶员第二天死亡,交.警认定朋友方负事故次要责任,理由是站着离土路超过0.5米的地方,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赔偿7w(13年前的事)朋友认为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一定补偿可以但不能认定负事故责任。经办交.警一年后因其他经济原因被判刑。你怎么看
    0 点赞
  • 先说一下,题主的描述不是很准确,从新闻报道中可以找到,这个案例中是死者家属索赔40万元,最后法院判决的结果是由保险公司赔付了10万元。 但是从我个人的观点,这起案件中保险公司也不应当赔偿,为什么呢? 因为交警出具的尸检报告显示,死者的血液中酒精含量2.40mg乙醇/ml血液,换算成100ML的话就达到了240mg乙醇/ml血液,这个血液酒精含量大大超过了 根据国家《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的标准 而醉酒驾车已经触犯刑法,是一种犯罪行为。这足以说明,在事件发生时,死者正处于犯罪的实施过程中,那么撞上路边停着的车辆,就成了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而不再是一般性的交通事故。 在对交通事故的法律解释中,明确指出了: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而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危险驾驶罪,其主观方面定义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发生, 并且在《刑法》中有相应加重处罚的条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在这里要强调的是,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也是公共安全的一部分,虽然法律不禁止也不可能禁止自杀或者放任自身处于极大危险之中的行为,但是如果这种行为给他人造成危害,作为权益的受损者不仅没有赔偿的义务,反而有索赔的权利,只是一般来说由于造成损失的侵权主体消亡,受损者往往无法追究,获得补偿。
    而在一般性案件的处理中,有着刑事案件优先的原则,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足以认定,则本案中受害人属于在实施犯罪中意外死亡,是犯罪终止的一种情形。 不应认定为交通事故,自然也不应当适用交通法规来进行处理。法院判处保险公司赔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给予纠正。
    0 点赞

没有更多内容了

返回顶部
产品求购 求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