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用我的身份证,以我的名义买了一辆车,如有事故,我需要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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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不是的啊,用你姐身份证购车,如出事故她要负连带责任,而不是主要责任。主要责任由驾驶车辆的人来承担。也就是说,她是车主的话,把车借给别人开了,出事了,就一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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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的规定,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应当在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进行。外地户口的购车者不能在本地登记注册。于是很多人就想出了这个主意,用亲戚朋友的身份登记注册,双方再签订一份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其实不仅仅是外地人这样做。他们认为这样做既可以达到目的又可以免除不必要的麻烦。其实未必。这种做法会使双方都承担极大的风险。现将其中两种风险简单介绍一下。 、如果购车人(我们暂且将出资购买车辆的人称为购车人,将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称为注册人。)或者其他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时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作为交通事故责任者的驾驶员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注册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我国对于机动车的权属确定以登记为准。《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作为车主的注册人如果将该机动车作为担保物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一旦债务履行期届满贷款人无力偿还,借款人可以依据担保合同行使其抵押权,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势必会给购车人带来损失。 有人会问,我们签了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车主对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购车人拥有机动车的所有权,车主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这种约定实际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显然,这种约定违反了上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属于无效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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