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本“认证技术规范”的制订符合国家现行法律的规定。
本“认证技术规范” 引用的GB 7000.1《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和GB 7000.5《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的安全要求》是中国强制性国家标准,在条款的引用过程中未降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GB/T 9468《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一般要求》和CIE 140《道路照明计算》均为推荐性方法标准或技术文件,本标准采用的方法与这两个标准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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