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指出:6-苄基腺嘌呤等23种物质缺乏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6-苄基腺嘌呤便是制作毒豆芽中常用“无根剂”添加剂之一。),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如拟将以上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用加工助剂的,应当依法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申请。根据此函,国家质检总局决定从2011年11月14日起,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再受理6-苄基腺嘌呤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申请,已批准的生产许可证书,由监管部门撤回并注销,并于2011年12月20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