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食品预售许可证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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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卫生许可证申报指南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餐饮业卫生规范》、《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湖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受理范围 郧西县境内餐饮业、食品经营单位及食品生产企业 提供材料 (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一)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 1、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3)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平面布局图(标注面积)、工艺流程图; (4)生产食品的品种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标签、说明书样稿; (5)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的材质种类; (6)基本卫生设施(含消毒、卫生防护设施等)清单及相关的卫生安全证明资料; (7)产品质量标准、三批产品样品全项目检验报告及卫生评价报告; (8)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 (9)实验室设置情况及检测项目(如委托检验的,应提供委托检验合同); (10)租赁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提供租赁协议; (11)生产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用产品等提供卫生许可批件; (12)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名单; (13)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 (14)其他有助于审批的材料。 (申请受理时第7、12、13项资料可暂不予提供) 2、食品经营销售单位卫生许可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小副食店除外) (3)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4)基本卫生设施(含消毒、卫生防护设施等)清单及相关的卫生安全证明资料; (5)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6)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名单; (7)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 (8)租赁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提供租赁协议; (9)其他有助于审批的材料。 (申请受理时第6、7项材料可暂不予提供) 3、餐饮业卫生许可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3)平面布局图; (4)基本卫生设施(含消毒、卫生防护设施等)清单及相关的卫生安全证明资料; (5)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6)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名单; (7)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8)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 (9)租赁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提供租赁协议; (10)其他有助于审批的材料。 (申请受理时第6、7、8项材料可暂不予提供) (二)申请复核或换证 1、复核或换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副本); 3、新增生产食品的品种、配方及产品质量标准及备案证明(生产企业提供) 4、新增生产食品品种的标签、说明书(生产企业提供) 6、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范围、生产场地、布局、设施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若有改变,提供改变后的材料; 7、申请时提供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领取新证时提供原卫生许可证; 8、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名单; 9、餐具监测报告或产品卫生检验报告; 10、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 11、租赁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提供租赁协议(复核时不提供); 12、其他有助于审批的材料。 (申请受理时第8、9、10项材料可暂不予提供) (申请增加许可项目按新证申办,原证号及发证日期不变) 换证或复核时限 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道路名称、门牌号等) 1、变更申请表;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或其他有效证明; 3、经变更的营业执照; 4、卫生许可证原件; 5、其他有助于审批的资料。 办理时限 1、接到申请时即对材料进行审核,当场或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决定(需检验、专家评审及整改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3、自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 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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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报(一)办理依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二)发证范围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注:特殊膳食食品和其他食品国家尚在制定《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办理条件1. 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代码证;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检验检疫手段、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4.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四)申报材料1.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2. 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的复印件(3份);3.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4. 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5. 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6.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7. 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须提交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8. 已获取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应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五)受理单位中小型大米生产加工企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其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六)办理程序申请 受理 现场核查 发证检验 审核审批 发证(七)办理时限自受理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发证。(八)收费依据和标准1.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2.收费标准:现场审查发证费2200元/单元,公告费400元/单元。注:上述费用均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质监局收取。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年度报告及审查(一)办理依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二)年度报告时间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应提交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三)提交材料1.企业年度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2.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3.企业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4.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一份。(四)受理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五)办理程序企业自查申报 受理 审核(书面核查和实地抽查) 签证(六)办理时限1.书面核查的,自受理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证工作(不含产品检验时间)。2.实地抽查的,自受理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证工作(不含产品检验时间)。(七)收费依据和标准本项目不收费。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换证与受理(一)办理依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二)换证时间申请换证的企业,应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三)提交材料1.提交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所需的材料(见上);2.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提交三年来生产加工食品质量情况综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监督抽查、年度自查报告等)。(四)受理单位、办理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与首次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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