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更改保质期的食品是一种违害食品安全的经营行为,它有二种情形,一种是超过食品保质期更改日期的,另一种是即将到保质期更改日期的。这二种情形都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执法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的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法》赋予了工商部门对该行为的监管职权。基于认定的事实,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款以及八十五条第七款: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四十二条以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如下处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 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这二个条款处罚规定是: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但是也有的认为经营更改超过或者即将过保质期的食品是一种违反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基于认定的事实,食品经营者违反了该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应作如下处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违者按《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我们认为对待更改食品保质期的违法行为,在主体上是侵害了广大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是应使用《食品安全法》。如今年 六月二十五日 经群众检举我局查获的一起将过期食品和即将过期的食品日期进行涂改的案件,违法经营者将超市退回百余件即将过期的食品进行涂改,共涂改二十余件,价值三仟余元,并有六件出售。针对这一案件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进行查处,罚款 1.2 万元。同时作出三条处理意见:一是召回以销售六件食品,二是将召回和涂改的食品集中销毁,三是对该经营者实行一年零距离监管。 我们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一条就明确了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立足点在于“安全”。但与食品相关的法律还有许多、各有侧重。例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等,这些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对食品的监管问题进行了规定。因此,在谈到对“食品”的监管时,不能狭隘地认为只要是食品就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要根据不同违法的情形来适用不同法规。例如:1、对食品的“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内容进行监管,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2、对食品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3、对食品的商标、广告进行监管适用《商标法》和《广告法》;4、对消费者纠纷的处理和申诉、投诉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资格的认定及相关监管适用《公司法》等等。作者单位: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