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饲料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 第三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 1.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3.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5.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二)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四)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4.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5.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6.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7.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8.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9.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10.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五)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的出口检验检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