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一条详细说明。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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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你对添加剂的理解太狭隘了,添加剂不等同于兽药,现在市场上不乏有很不错的动植物提取物之类的添加剂,比如说用于猪的胆汁酸和杜仲叶提取物,都是很不错的动植物提取类的添加剂,可以有效促进猪的生长等等,但是并没有什么副作用,不是兽药,所以现在添加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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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饲料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 第三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 1.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3.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5.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二)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四)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4.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5.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6.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7.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8.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9.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10.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五)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的出口检验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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