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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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部2000年第38号令发布《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第38号令修订该管理办法。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未取得产品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申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应当向农业部提交相应的资料和产品样品,具体要求按照《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饲料行政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611号)的规定执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期满后,需继续在中国境内销售,应当在产品登记证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登记。改变生产厂址、产品标准、产品配方成分和使用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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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要准备:1,目录 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 3,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4,委托书 5,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 6,产品理化性质 7,产品来源,组成成分 8,制造方法 9、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10,生产地使用的标签,中文标签样式和商标 11,使用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2,包装材料,包装规格,保质期和储存条件 13,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材料和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14,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凡特施特的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都是按照以上的流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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