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咨询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凡2008年9月30日前在市路政局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报停手续的机动车车主,可以持征稽机构出具的“养路费异动凭单”,到原先办理报停手续的征稽所领取“机动车停驶凭证”,然后到车管所领取报停时上交的汽车牌照,恢复汽车上路“身份”。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交售车辆,并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业务部审核交验的手续,确认车辆唯一性,确认无误后可以收车,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开具解体厂收车证明。车辆报废后,机动车解体厂向机动车所有人开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然后机动车所有人到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