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拘留15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无证行驶的处罚规范:
3、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驾驶的汽车未悬挂汽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记符号、保险标记符号,或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应该扣留汽车,通知当事人供给相应的牌证、标记符号或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限定予以处罚;
4、当事人供给相应的牌证、标记符号或补办相应手续的,应该立刻退还汽车。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限定安装汽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限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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