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验收 1、本规范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2、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对一般项目中有偏差的项目,每项均应80%及以上的检查点符合要求,其余的检查点最大偏差不应超过允许值的1.5倍,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2.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3.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3.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4、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4.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4.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4.3种植土质量、植物病虫害检疫及绿化附属工程的有关安全及功能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4观感质量验收为合格,景观艺术效果上无明显缺陷。
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5.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5.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5.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5.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6、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6.1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表7.6进行。
6.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表7.7进行。
6.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表7.8进行。
6.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规范表7.2、7.3、7.4、7.5进行。
7、当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7.1经返工或整改处理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7.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7.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认可能够满足植物生长要求、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7.4经返工或整改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降低质量或改变外观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基本的观赏要求并能保证植物成活,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8、通过返修或整改处理仍不能保证植物成活、基本的观赏和安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三、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形整理检验批,假山、叠石、塑石主体分项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专业设计人员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同时对分部工程观感质量进行现场评定。
3、绿化子单位工程完工后可先行组织交工验收,当符合《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 82-99规定的验收时间要求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绿化附属子单位工程完工后即可组织竣工验收。
4、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工程质量评估,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规范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7、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园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8、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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