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交警部门表示,对于车辆性能方面的擅自改动,都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各类汽修、汽配商店不得从事违法改装,违者将受到处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承接机动车改装业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维修经营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驾驶机动车进行飚车,超过规定时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驾驶非法改装机动车进行飚车的,从重处罚。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收缴非法装置,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200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助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