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应该没这么严重,相关的复印资料也只是作为工作要求的档案资料保存。《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促进就业,我国制定了《就业促进法》,同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亦有相关的规定。扣押劳动者证件或者物品,会影响劳动者就业,使失业率增加,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劳动者证件或者物品,否则应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行政罚款等责任。公司存档也只能证明当事人在职期间属于这家公司,有离职证明就可以了,再说人走了以后公司还会再招一名专职安全人员,有离职证明,公司就不能使用当事人个人的职称!如果使用了,那么就可以直接告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