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合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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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级配电: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  两级保护: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这既有利于现场电气系统的维护,又能充分保证施工安全,同时也是现场标准化管理、文明施工的一种体现。所以,对“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做到合理设置是至关重要的。  1、“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配电箱应作分级设置,即在总配电箱下设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设开关箱,开关箱以下就是用电设备,形成三级配电。这样配电层次清楚,既便于管理又便于查找故障。同时要求,照明配电与动力配电最好分别设置,自成独立系统,不致因动力停电影响照明。  (2)“两级保护”主要指采用漏电保护措施,除在末级开关箱内加装漏电保护器外,还要在上一级分配电箱或总配电箱中再加装一级漏电保护器,总体上形成两级保护。  2、关于加装漏电保护器  《规范》规定:“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施工现场虽然改tn-c为tn-s后,提高了供电安全,但由于仍然存在着保护灵敏度有限问题,对于大容量设备的碰壳故障不能迅速切断保险,对于较小电流的漏电故障又不能切断保险,而这种漏电电流对作业人员仍然有触电的危险,所以还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进行保护。在加装漏电保护器时,不得拆除原有的保护接零(接地)措施。  3、关于漏电保护器的主要参数  (1)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当漏电电流达到此值时,保护器动作。  (2)额定漏电动作时间。指从达到漏电动作电流时起,到电路切断为止的时间。  (3)额定漏电不动作电流。漏电电流在此值和此值以下时,保护器不应动作,其值为漏电动作电流的1/2。  (4)额定电压及额定电流。与被保护线路和负载相适应。  4.参数的选择与匹配  (1)两级漏电保护器应匹配:  《规范》规定:“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功能”。  “两级保护”是指将电网的干线与分支线路作为第一级,线路末端作为第二级。第一级漏电保护区域较大,停电后影响也大,漏电保护器灵敏度不要求太高,其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应大于后面的第二级保护,这一级保护主要提供间接保护和防止漏电火灾,如果选用参数过小就会导致误动作影响正常生产。  漏电保护器的漏电不动作电流应大于供电线路和用电设备的总泄漏电流值2倍以上,在电路末端安装漏电动作电流小于30ma的高速动作型漏电保护器,这样形成分级分段保护,使每台用电设备均有两级保护措施。  分级保护时,各级保护范围之间应相互配合,应在末端发生事故时,保护器不会越级动作和当下级漏电保护器发生故障时,上级漏电保护器动作以补救下级失灵的意外情况。  (2)总分配电箱(第一级保护):  总分配电箱一般不宜采用漏电掉闸型,总电箱电源一经切断将影响整个低压电网用电,使生产和生活遭受影响,漏电保护器灵敏度不要求太高,可选用中灵敏度漏电报警和延时型保护器。  漏电动作电流应按干线实测泄漏电流2倍选用,一般可选漏电动作电流值为300~1000ma。  (3)分配电箱(第二级保护):  分配电箱装设漏电保护器不但对线路和用电设备有监视作用,同时还可以对开关箱起补充保护作用。分配电箱漏电保护器主要提供间接保护作用,参数选择不能过于接近开关箱,应形成分级分段保护功能,当选择参数太大会影响保护效果,但选择参数太小会形成越级跳闸,分配电箱先于开关箱跳闸。  人体对电击的承受能力,除了和通过人体的电流大小有关外,还与电流在人体中持续的时间有关。根据这一理论,国际上把设计漏电保护器的安全限值定为30ma.s,即使电流达到100ma,只要漏电保护器在0.3s之内动作切断电源,人体尚不会引起致命的危险。这个值也是提供间接接触保护的依据。  分配电箱漏电保护器主要提供间接保护,其参数按支线上实测泄漏电流值的2.5倍选用,一般可选漏电动作电流值为100~200ma(不应超过30ma.s限值)。  (4)开关箱(第三级保护):  《规范》规定:“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o.1s。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o.1s”。  开关箱是分级配电的末级,使用频繁危险性大,应提供间接接触防护和直接接触防护,主要用来对有致命危险的人身触电防护。  虽然设计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界限值为30ma·s,但当人体和相线直接接触时,通过人体的触电电流与所选择的漏电保护器的动作电流无关,它完全由人体的触电电压和人体在触电时的人体电阻所决定(人体阻抗随接触电压的变化而变化),由于这种触电的危险程度往往比间接触电盼晴况严重,所以临电规范及国标都规定:“用于直接接触电击防护时,应选用高灵敏度、快速动作型的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所指快速动作型即动作时间小于o.1s。由此用于直接接触防护漏电保护器的参数选择即为30ma×0.1s=3ma·s。这是在发生直接接触触电事故时,从电流值考虑应不大于摆脱电流;从通过人体电流的持续时间上,小于一个心博周期,而不会导致心室颤动。当在潮湿条件下,由于人体电阻的降低,所以又规定了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  5.漏电保护器的测试  测试内容分两项,第一项测试联锁机构的灵敏度,其测试方法为按动漏电保护器的试验按钮三次;带负荷分、合开关三次,均不应有误动作;第二项测试特性参数,测试内容为:漏电动作电流、漏电不动作电流和分断时间,其测试方法应用专用的漏电保护器测试仪进行。以上测试应该在安装后和使用前进行,漏电保护器投人运行后定期(每月)进行,雷雨季节应增加次数。  6.隔离开关  (1)隔离开关一般多用于高压变配电装置中。《规范》考虑了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强调电箱内设置电源隔离开关,其主要用途,是在检修中保证电气设备与其他正在运行的电气设备隔离,并给工作人员有可以看见的在空气中有一定间隔的断路点,保证检修工作的安全。隔离开关没有灭孤能力,绝对不可以带负荷拉闸或合闸,否则触头间所形成的电孤,不仅会烧毁隔离开关和其他邻近的电气设备,而且也可能引起相间或对地孤光造成事故,因此必须在负荷开关切断以后,才能拉开隔离开关,只有先合上隔离开关后,再合负荷开关。  (2)《规范》规定,总配电箱、分配电箱以及开关箱中,都要装设隔离开关,满足”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电设备实行电源隔离"的规定。  (3)空气开关不能用作隔离开关:  自动空气断路器简称空气开关或自动开关,是一种自动切断线路故障用的保护电器,可用在电动机主电路上作为短路、过载和欠压保护作用,但不能用作电源隔离开关。主要由于空气开关没有明显可见的断开点、断开点距离小易击穿,难以保障可靠的绝缘以及触点有时发生粘合现象,鉴于以上惰况,一般可将刀开关、刀形转换开关和熔断器用作电源隔离开关。刀开关和刀形转换开关可用于空载接通和分断电路的电源隔离开关,也可用于直接控制照明和不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熔断器主要用作电路的短路保护,也可作为电源隔离开关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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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配电箱及开关箱第一节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  第7.1.1条 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室内总配电屏的装设应符合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室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简称总配电箱、分配电箱(下同),如无特指,合称配电箱。   第7.1.2条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第7.1.3条 开关箱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   第7.1.4条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第7.1.5条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汽、液体及其它有害介质中。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侵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否则,须作特殊防护处理。   第7.1.6条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第7.1.7条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1.5mm。   第7.1.8条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   第7.1.9条 配电箱内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箱体内。金属板与配电箱箱体应作电气连接。   第7.1.10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第7.1.11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   第7.1.12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得松劲,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第7.1.13条 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作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第7.1.14条 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 第二节 电器装置的选择  第7.2.1条 配电器、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第7.2.2条 总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以及漏电保护器。若漏电保护器同时具备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则可不设分路熔断器或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第7.2.3条 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总电度表及其它仪表。   第7.2.4条 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第7.2.5条 每台用电设血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第7.2.6条 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必须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电设备实行电源隔离。   第7.2.7条 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装设应符合第4.3.7条要求。36V及36V以下的用电设备如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   第7.2.8条 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和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   第7.2.9条 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国标GB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要求,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第7.2.10条 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   第7.2.11条 漏电保护器必须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和连续使用一个月的漏电保护器,应认真检查其特性,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更换,漏电保护器的正确接线方法见表7.2.11。   第7.2.12条 手动开关电器只许用于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起动装置控制。   第7.2.13条 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相适应。   第7.2.14条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第7.2.15条 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   表7.2.11 漏电保护器的接线方法 第三节 使用与维护  第7.3.1条 所有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   第7.3.2条 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   第7.3.3条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第7.3.4条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7.3.5条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下述操作顺序。   一、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二、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第7.3.6条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第7.3.7条 开关箱的操作人员必须符合第2.2.2条要求,并熟悉开关电器的正确操作方法。   第7.3.8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经常保持整洁。   第7.3.9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挂接其它临时用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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