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汽车改装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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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批量改装的汽车,根据以往规定需要经过定型鉴定,按《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暂行规定》申报上“目录”后,可办理申领汽车牌照手续。已领牌照汽车进行改装时,应向登记车管所申报,其改装技术报告经车管所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改装。改装完毕,经车管所检验必要时进行试验合格,办理改装变更手续。 国务院颁布的新版《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新《交法》较之以前,在事故处理、处罚等多个方面均有明显突破,而其中有一部分备受爱车族和汽车行业内厂商关注,这就是新《交法》中关于汽车改装的规定。新交法降温汽车改装市场 对于很多的汽车改装厂家而言,可能并没有足够地意识到长远所面临的困境和阻力,但是,新出台的《交法》中的规定,足以让他们感受到相关管理部门对此市场的注视,因此关于车辆改装的问题在媒体上出现了相关的反响。讨论比较集中的问题在于哪些改装项目是合法的,哪些则是违反规定的。在新《交法》中,有明文规定的是车主不能擅自改动车辆的结构,即车身颜色、长、宽、高等4个硬性的标准,而其它的细则部分则没有明确提及:音响线路改装、增加导流尾翼、车身裙边包围等,这都成为改装商和用户们讨论的热门话题。  但是,一叶落知天下秋。新《交法》中简单的规定,不论是尝试也好,征询也罢,无疑都是国家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对改装这个无序市场所发出的一个警示,也是极具探试意义的一步。相信随着国内立法监管制度的不断加强,与改装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很快出台,这个燥热的、不规范的市场将得到进一步“降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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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根据我国《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变更的相关法规如下: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上述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各地方政府(比如浙江省、上海市)根据该法规会制定更加详细的规定。  详细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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