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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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及公平竞争,做出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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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183号)等有关规定,2014-2015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为: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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