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制动:提升机在减速阶段及下放重物时,制动系统参与绞车控制的制动;
2.安全制动:提升机发生紧急事故时,制动系统能迅速而合乎要求地闸住提升饥的制动。
《煤矿安全规程》对提升机制动仃下列规定:
1.必须设置司机不离开座位即能操纵的常用闸和保险闸。保险闸必须在紧急情况下7 能自动发生制动作用。
2.常用闸和保险闸共同使用一套闸瓦制动时,操纵和控制机构必须分开,双滚筒提升机的两套闸瓦的传动装置必须分开。
3.司机不准离开工作岗位,也不准擅自调整制动闸。
4.保险闸必须采用配重式或弹簧式的制动装置,除可由司机操纵外,还必须能自动抱闸,并且在抱闸同时使提升装置自动断电。
5.常用闸必须采用可调节的机械制动装谨。对现用的使用手动式常用闸的提升机,如设有可靠的保险闸时,可继续使用。滚筒直径在O.8m 及其以下的绞车或提升重量在8t 以下的凿井用稳车,可用手动闸。
6.立井、斜井使用缠绕式提升机,除有制动装置(常用闸和保险闸)外,还应加设定车装置,在调整滚筒位置或修理制动装置时使用。
7.保险闸(或保险闸第一级)的空动时间(由保护回路断电时起至闸瓦接触到闸轮上的时间):压缩窄气驱动闸瓦式制动闸不得超过O.5s,储能液压驱动闸瓦式制动闸不得超过o.6s,盘式制动闸不得超过o.3s。对斜井提升,为了保证上提紧急制动不发生松绳而必须延时制动时,上提空动时间可以不受本条文规定的限制。盘式制动闸的闸瓦与制动盘之间的间隙不大于2mm。
8.提升机的常用闸和保险闸制动时,所产生的力矩和实际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K),都不得小于3。对质量模数较小的提升机,上提重载保险闸的制动减速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410 条所规定的限值时,可将保险闸的K值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2。凿井期升降物料用的提升机.K 值不得小于2。
9.双滚筒提升机在调整滚筒旋转时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滚筒闸轮上所发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该滚筒所悬重量(钢丝绳重量与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转力矩的l.2 倍。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0.35;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力矩应分别计算。
10.在立井和倾斜井巷中使用的提升机,其保险闸发生作用时,全部机械的减速度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摩擦轮式提升机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制动,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08条和第409 条的规定外,还必须满足防滑要求:
(1)各种载荷(满载或空载)和各种提升状态(上提政下放重物)下,保险闸所能产生的制动减速度的计算值,不能超过滑动极限。钢丝绳与摩擦轮间摩擦系数的取值不得大于O.25。由钢丝绳自重引起的不平衡必须计入。
(2)在各种载荷及提升状态下,保险闸发生作用时,钢丝绳都不得出现滑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