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管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提升饲料产业档次,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可持续发展,2006年11月,农业部第73号令发布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浙江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核登记办法》和农业部《饲料生产企业审核办法》衔接工作,省农业厅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浙江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和农业部《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了《浙江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登记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也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主要调整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新《办法》适用于设立饲料生产企业的审查登记,但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除外,即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动物源性饲料依照农业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农业厅单独核发《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二是申请设立饲料生产企业,申请者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的市级饲料管理部门提交《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和相应的证明材料,企业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由所在地市级饲料管理部门免费提供,也可从浙江畜牧兽医信息网下载。三是对申办饲料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如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从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技术职称提高到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要求有持证的检化验人员2人以上等;且对生产加工车间、仓储、检验等场所均有一定的配套面积要求;此外,对管理制度和有关原料采购贮藏、生产加工、检验等各环节的记录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四是对申请的饲料生产企业的审查程序和申报材料审核、审批时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除组织现场审验外,市级饲料管理部门审查时间为10个工作日,省农业厅审批时间为20个工作日。《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由农业部统一格式、统一印制。五是新《办法》取消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有效期,强化了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备案要求。凡持证饲料生产企业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省农业厅应当收回、注销其《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并予公告。六种情形指的是: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停产两年以上的;破产或者被兼并不再生产饲料的;迁址未通知主管部门的;买卖、转让、租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连续两年没有上报备案材料,经督促拒不改正的。新《办法》施行之前批准登记的饲料生产企业,其《饲料生产企业审核登记证》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鼓励饲料生产企业创造条件,提前换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要求产品销往外省的饲料生产企业,在2008年4月底前换发农业部统一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以方便我省生产的饲料产品在全国市场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