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改日期工商局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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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属于工商局,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98号)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 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证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职责范围发放。 地方性法规或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对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做出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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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食品安全法对标签的规定,在国家标准GB7718-2011中第58点,明确规定食品标签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者篡改。如果我的推理正确的话,按照《食品安全法》八十六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不过我对法律方面的东西不精通,仅作为参考)工商、质检似乎都可以管,推理来说应该,如果已经在流通了,归工商管,生产的过程质检管。所以,感觉两个部门都可以管,生产上也是不合规,流通上也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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