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应怎么落实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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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严把市场准入关,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经营企业、超市等要建立和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采购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来源可追溯;对入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检,合格后方可上架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方要切实履行市场管理职责,对进场交易食用农产品安全进行把关。关于粮食质量安全方面,各粮食生产加工销售企业、超市等对采购的大米原料和产品,要索取供应商证照、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等资料;大米检测报告中要将重金属列为必检项目,没有重金属检验合格证明的,不得采购和销售。对自检或监管部门抽检发现的重金属超标粮食,企业要就地封存,做好记录,依法处理,不得退回上游企业。批发市场管理方要加强对市场内经营户的宣传教育和日常检查,防止不合格大米流入口粮市场。 二是严把部门监管关,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用农产品入市后监管,督促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把进货质量关。要把粮食质量安全纳入日常监督管理的重点范围,重点加大对粮食销售企业、粮食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的监督抽检和日常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销售质量不合格粮食、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三是严把风险自查关,推动“诊脉行动”取得效果。今年,根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和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开展食品经营企业“诊脉行动”。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将“诊脉行动”作为落实法律要求,建立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开展自查自纠,查找食品经营中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和风险点,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要将“诊脉行动”作为促进诚信经营,提升企业形象的一个重要手段,建立健全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严格依法依规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体现对社会、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树立守法诚信的企业形象。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诊脉行动”具体工作和企业进行全程跟进、协调和指导,推动行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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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企业应保持资质一致性。重点落实下列责任:(一)保证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有效、一致;保证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当与许可证书内容一致;(二)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原辅料采购查验制度。重点落实下列责任:(一)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记录生鲜乳收购对象资质和收购生鲜乳的逐批检测报告(但乳制品生产企业能够证明生鲜乳收购站或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符合生鲜乳收购标准的除外)记录;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及查验记录应当保存2年;(二)建立其他原辅材料进货验证制度,记录供货方的资质及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的记录,并指定专人管理记录;(三)建立原辅材料进货台帐,记录每批采购的原辅料供货者的名称、联系方式、进货名称、数量、日期等内容;(四)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台帐和使用记录,保证购进的食品添加剂与使用记录应一致;(五)记录各种购进原辅料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情况。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生产过程控制制度。重点落实下列责任:(一)记录生产车间或场地清洁卫生情况;(二)按生产工艺的要求,防止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防止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三)做好产品投料记录,包括名称、使用数量等;(四)做好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记录;(五)做好其他关键质量控制点的质量控制记录,主要包括杀菌有效性、发酵菌种鉴定、杂菌污染防止、婴幼儿奶粉企业haccp体系实施情况等;(六)生产过程有特别要求的,企业还应落实下列责任:1. 生产车间、原料库、辅料库、成品库需要变化的,应当做好变化记录;2. 对车间、库房的湿度、温度、空气清洁度有要求的,应当做好监测记录;3. 产品入库单、出库单、库存情况记录,应当与进货、销售台帐相符;4. 岗位操作人员卫生健康应当符合要求。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产品出厂检验制度。重点落实下列责任:(一)做好出厂产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检查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化验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内容;(二)企业应当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三)检验项目应与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项目一致;(四)企业如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重点落实下列责任:(一)做好对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二)做好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标注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事项。重点做好下列内容:(一)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应按要求标明“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占比例;(二)婴幼儿奶粉标签应按照《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三)应如实标注生产日期,不得提前或者延后标注生产日期。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产品销售台帐,重点记录销售每批产品的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等内容。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使用的企业标准应及时依法备案。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执行工作。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并落实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记录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情况,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并做好记录。第十六条 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并向所在地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做好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第十八条 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作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第十九条 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并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记录。详细 咨询可到猪八戒法律服务,专业律师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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