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怎样处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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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大量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中得知,形成交通肇事逃逸时,肇事的驾''驶员通常有以下几种心理状态。、 (1)恐慌心理:事故发生后,少数肇事者的内心充满着恐惧,害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选择逃逸。 (2)畏罪心理:肇事者害怕由于造成重大事故而受到法律追究,因而心理压力增大,导致其当时心理想法就是尽快逃离事故现场。 (3)侥幸心理:肇事时间和地点多是司机决定是否逃逸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事发地点偏僻、时间为深夜的,肇事者又会想当然地认为没有目击者,从而挺而走险。就算有目击者,有些肇事者利用当前社会上一些人"多一事如少一事"的心态,自信目击者会去举报;基于此,肇事者就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能查明事故的全部事实和掌握全部证据,因而也就有了对事故可能被侦破的盲目自信心理,从而选择了逃离。 (4)对立心理:肇事者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信任,认为就算自首也无济于事。 要克服上述消极的心理状态,在平时加强驾乘人员的安全法制和道德教育,使驾驶员充分认识到肇事有时并犯罪,但一逃逸必然犯罪,且要承担的后果要严重得多,其性质会发生根本的变化,从主观上消除驾乘人员可能存在的逃逸心理因素,客观上通过全社会的法制宣传,建立举报、防范机制,严格执法,坚决追查肇事逃逸事件,形成一个对交通肇事逃逸人人喊打的强烈氛围,营造有助于驾乘人员克服逃逸心理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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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行为属于我国刑法意义上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依据20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具有《解释》第二条款、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有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脱离现场的行为,才能认定为逃逸。 脱离现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确认行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要看其主观目的。如:被告人王某负主要责任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王某驾驶的一重型汽车的左侧与行驶摩托车的右侧相刮,摩托车及驾驶人(当场死亡)倒地,汽车的左后轮将摩托车的后轮碾压,被告人王某听到自己驾驶的车辆发出异常声响,且继续行驶二十米后,方停车查看车辆与摩托车是否相刮。其虽发现汽车二十米后有一摩托车及人员于地倒躺,因其未发现所驾车辆有刮擦痕迹,便驾车离开现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否为逃逸。笔者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属于逃逸。因通过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被告人负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被告人发现车辆发出异常声响后,停车后又发现了摩托车及人员在道路上的实际状态,因此,其主观上应意识到肇事的可能性,但其却驾车离开了现场。从其驾车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上来看,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以下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逃逸: 一、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二、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让随行的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此时被告人张某也负伤在身,其家人将其送院,到达院后,其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就不应认为具有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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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被捉到,按照损害公物处理,以治安处罚条例进行惩罚。一般捉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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