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赔付问题

问题描述:专家您好,我的昨天在一个没有红绿灯路口与一辆车相撞,交警判双方每人一半责任,然后向保险公司报案时候正好我和那个车都是同一保险公司的,事故地点附近又正好有个这保险公司就都把车拖到那里定损了,我定损后就把车放到保险公司指定修车厂了,到了那修车厂听那个修车老板说和我相撞那车比我先到一步后和这老板想商量一下把修车费多报一些自己从中间能赚点钱但是被这老板拒绝了,那车就去了别的修车厂去修了。因为我只上了一个强制险,超过两千就要我自己去付给他,所以我现在担心对方会找另一家修车厂和那里商量好诈保,之后要我去多付给他很多修车费。。。请问专家如果对方这样做,我怎么办呢?还有第三者商业险最多报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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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涉及人伤尽量别私了。 2: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前,尽量不要垫医药费。 3:别轻易听信保险公司调解员的话语。(因为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如果能少赔钱,他们一定会想办法误导客户的。) 4:发票等证件要收集保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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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找熟人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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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车价低于市价是否影响保险赔付? 某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冯某的投保,保险标的物为某型号尼桑牌轿车一辆。该车为冯某以9.7万元低价从他人手中购得,但保险金额被确定为34万元。在保险期间内,该车被盗,后发现该车时,车辆已被焚毁。保险公司对于该事故构成车辆全损,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没有争议,但对赔偿金额却与冯某产生意见分歧。冯某坚持认为应当按保险金额全额赔付;保险公司则认为,冯某在办理车辆保险手续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隐瞒了投保车辆是以9.7万元购进的事实,本应赔偿。在通融的情况下,可按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冯某18万元。冯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保险公司签定的合同为定值保险合同,原告购车后至投保前车辆价格具有确定性,以原告购车价格确定原告投保时车辆实际价值符合事实。原告投保时申报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是原告当时对投保车辆价值的确认,属于申报实,投保金额是否与该车实际价值相符,应由保险公司核查。保险公司按34万元承保,在车辆全损时,就应按保险金额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人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全部损失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宜按照双方签定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34万元赔偿,于是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冯某车辆损失保险金27.2万元。 分析 本案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争议的焦点有三个:一、本案是否构成定值保险?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本条是区分定值保险与定值保险的重要依据。根据该条的规定,所谓定值保险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对保险标的的价值予以确定,保险人据此确定保险金额并收取保险费的保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价值作为保险人确定给付保险赔偿金数额的依据。 本案中,冯某在投保时并未就其投保车辆的价值与保险公司作出约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冯某投保的车险为定值保险是正确的。保险公司确定冯某投保车辆的保险金额为34万元,能说明本保险为定值保险,因为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完全同的两个概念。我国《保险法》第24条明确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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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are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理赔时效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收益人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5年,其它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2年;索赔时效应该从被保险人或收益人事故发生之日算起,您是再向您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详细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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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定损价格是保险公司的定损员定的,并不是修理厂自己定损,所以请您放心。商业保险需要看您投保的是多少,需要看一下投保的价格,例如保5万、10万或是有保20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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