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变更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全部回答1
默认 最新
  • yhz1 条为规范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活动,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员(以下简称营运驾驶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职业培训与考试 第四条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规定组织实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或者道路运输企业具体负责培训。 第五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 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结束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报名参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分为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营业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合格的,自接到补考成绩通知之日起30日后可重新报名参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在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其本次考试成绩视为合格,且在本次考试结束之日起180日内得再次参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核发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需取得多种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应当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试;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在其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中加注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机构要加强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的管理,严格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得发证。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机构、工作人员得参与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营运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持有相应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0 点赞

没有更多内容了

返回顶部
产品求购 求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