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违反机动车登记办法的,要受到以下处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依法处以20-200元的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后,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法处以20~200元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主应及时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以便及时要求退还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