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子警察"或其他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员予以处罚的称为非现场处理。非现场处理均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先通知被处罚人员在规定时间、指定地点接受处罚。处罚时,也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采用与交警现场简易程序处罚相同的程序。对处以200元(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将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论用哪种程序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应提供技术监控资料记录供被处罚人查询。 驾驶员被非现场处罚时,可按以下程序处理: (1)接到处罚通知后,应及时核对自己是否犯有与通知书上所述违法事实,若有异议应准备相应的证据,做好申辩的准备。 (2)按通知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时,交警会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此时可提出申辩。对处理结果接受的,可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盖章。 (3)若接受处罚,交警将出具书面通知,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4)驾驶员申辩后,交警对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笔录中注明,由驾驶员签名、复核人签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后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5)处罚决定书再交驾驶员签名。此时对处罚决定书能接受的,可以拒签,拒签的由执行交警当场在处罚书上注明。 (6)当场宣告处罚决定书并交给驾驶员。至此处罚程序结束。 按照规定,作出非现场一般程序处罚决定的,应有2名以上交警实施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