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车辆怎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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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根据我国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2、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4、综上所述,出了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有权力扣留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但扣车是有条件及时间限制的,【不能超过20天】。如果需要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之前,一直扣留肇事车辆,则应当到人民法院提起诉前保全程序,将车辆依法进行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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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5日内应当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经批准还可以延长10日,也就是30日,鉴定完成后,应当在5日内发回车主,所以,交警扣留事故车辆一般是30天至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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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员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清除,需要调查或证据保全等原因能立即放行的,将扣留车辆: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查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4)公路客运车辆或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交警扣留车辆后,将在24h内,将扣留车辆交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将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自行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记录并采取一些措施以防止灭失。对容易腐烂、灭损或者具备保管条件的其他物品,经县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后进行变卖,变卖所得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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