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报废的车辆,要填写《汽车报废更新技术鉴定审批表》,加盖报废更新车辆单位的公章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并将应报废的车辆送到交通管理部门的车管所内进行技术检验。 (2)报废处理:经检验确认,车辆与号牌、证、档案无误,达到报废条件的,将车辆送到指定地点,将发动机、驾驶室等报废处理后,由监督报废的民警签字或盖章,后送到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公司解体。 (3)办理手续:经检验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由办理报废手续的民警确认已做报废处理后,办理报废批准手续,汽车5大总成做报废处理的给办理批准手续。 (4)开具技术鉴定审批表,收回报废汽车牌、证,经核查,注销车辆档案,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交付车主。注销的车辆档案保存2年。 (5)因交通肇事、着火烧毁等原因,使车辆严重损坏,已无修复价值的,需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经检查车辆后,可直接办理报废批准手续。无法运回的,由车管所委托异地车管所检验,并出具当地报废汽车回收公司的回收或有关证明,可直接办理报废手续。 如车主打算延缓报废车辆,可按如下程序进行: 1、将达到使用年限的车辆牌照和行车证交到车管所,领取(申请延缓报废审批表)及报废通知单。 2、持申请表和报废通知单查档。 3、查档合格的车辆,到指定检测站上线检测车辆性能。 4、车辆综合鉴定后,合格车辆返还车牌、证,签延缓报废时间章。符合延缓条件的车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