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内燃机的生产管理和使用维修,利用简单编号来表示各种活塞式内燃的主要结构和性能特征是很有意义的。为此国家在1965年颁发了《内燃机产名称和型号编制规则》,于1991年重新修订该规则(GB/T725-91),其基本容如下。 (1)内燃机名称按所采用的主要燃料来命名,如柴油发动机、汽油机、煤气等。 (2)内燃机型号由阿拉伯数字、汉语拼音文字的首位字母和GB1883中关汽缸布置所规定的象形字符号组成。 (3)内燃机型号应能反映出它的主要结构及性能,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首部:产品特征代号,包括产品的系列代号、换代代号和地方、企业代号。 中地方、企业代号是标志产品具有本地方或企业特点的代号;种符号一般一个或两个字母表示。 中部:由缸数符号、汽缸布置形式符号、冲程符号和缸径符号组成。汽缸数缸径用数字表示。缸径单位为,mm取整数。汽缸布置形式符号及所表示的含规定为"元符号"表示多缸直列及单缸;"V"表示V型;"p"表示平卧型。 后部:结构特征符号和用途符号。必要时,其他结构及用途符号允许制造厂选,但得与特征宇母重复,并需由行业标准化归口单位核准、备案。 结构特征符号及所表示的特征为"无符号"表示水冷;"F"表示风冷;俨表示凝汽冷却;"S"表示十字头式;"Z"表示增压;"ZL"表示增压中冷;)z"表示可倒转。 结构特征符号可重复使用,但应按照上述的字母次序,顺序重叠表示。 用途特征符号及所表示的特征为"无符号"表示通用型及固定动力;"T"表示拖拉机;"M"表示摩托车;"G"表示工程机械;"Q"表示汽车;"J"表示铁路机车;"D"表示发电机组;"C"表示船用主机,右机基本型;"Cz"表示船用主机,左机基本型;"Y"表示农用运输车;"L"表示林业机械。 尾部:区分符号。同系列产品需要区分时,按规定选用适当符号表示。后部尾部亦可用"-"分隔。 内燃机的型号应简明,中部、后部规定的符号必须表示,但首部及尾部符号据具体情况允许表示,同一产品的型号应一致,得随意更改。 由国外引进的内燃机产品,若保持原结构性能变,允许保留原产品型号。 动机型号编制举例如下。 6BT5.9柴油发动机:表示6缸,四冲程,B系列,废气蜗轮增压,排量9L(国外引进)。 WD615.77:"w"表示水冷,"口''表示柴油发动机,"6"表示缸数为飞,"15"表示系列编号[单缸排量的、(l/10)mL],"77"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