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造成第三者损失是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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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 两车并未碰撞,赔赔第三者责任险,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 0)种观点主张拒赔,理由如下: 1)根据保险惯例,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一般同时发生并同时赔付。 本案中被保险车辆完整无损,如若赔付违背保险实践。 2)«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u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而本案中,被保险车辆并未发生意外事故,存在给第三者造成损失的前提条件。 3)即使按第三者责任立案,由于两车未发生碰撞,故第三者的损失 属于间接损毁,而非直接损毁,因此拒赔。 (2)第二种观点主张赔付,理由如下: (1)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由于被保险人 李某在道路拐弯处占了对方的路面,在即将发生碰撞危险时,张某得已而采取向右打轮避让李某,从而致使车辆侧翻,张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2)«民法通则》规定"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张某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是由引起险情的被保险人李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理应由李某承担责任。虽然未发生碰撞,第三者的损失仍可定为直接损毁。 (3)根据以上分析,本案具备《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条成立的2个要件: ①直接损毁。 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因此保险公司应依照合同规定给予赔偿。 本案的焦点在于"两车未发生碰撞,对第三者的损失能否认定为直接损毁叫从车险条款来看,是否发生直接接触并非是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限制条件。因此,李某可以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额度内,从保险公司得到李某应承担张某紧急避险造成的全部损失1.8万元赔偿。 《保险法》作为民法中的特别法,当因其简明扼要而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时,我们可以从民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寻找依据,来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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