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抄告处理暂行办法》实施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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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当地驻军军交运输部门(驻军牵头单位由大军区军交运输部指定)要加强对实施抄告工作的领导,联合成立军地交通管理协调机构,建立军地交通管理协作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分析研究形势,协商解决问题。纠正各类军车交通违章行为,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2)各部队要加强对驾驶员和军车的管理。要教育军车驾驶员模范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和执法。军车驾驶员发生交通违章被交警纠正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自觉接受检查,得发生有妨碍交通的行为。对有同意见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军地交通管理协调机构解决。 上路行驶的军车应当按规定悬挂军车号牌并保持车容整洁。 军车驾驶员应当着装整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行车执照、车辆驾驶证。军用特种车辆还应当携带全军统一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特种车辆警报器、警灯准用证》。严禁私装、滥用警灯、警报器和挪用、出租、出借军车号牌。 (3)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从关心、支持军队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军队良好现象、确保军车履行职责的重要意义,积极为军车通行创造良好条件。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为部队执行紧急任务的车队提供服务,确保其安全、畅通。对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要主动疏导,确保其优先通行。交警在执勤时,要注意文明礼貌,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 (4)军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由军队自行组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除特殊邀请外,一般进入营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对军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一般向社会公开曝光,确需公开曝光的要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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