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1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并规定了一般程序适用的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程序应当包括:立案程序、调查程序、审查程序、决定程序、告知程序、陈述与申辩程序、送达程序、执行程序。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其中的决定程序、告知程序、陈述与申辩程序、送达程序、执行程序。实施中的具体运作如下: (1)书面通知当事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填写《交通违章处理通知书},书面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2)调查取证。讯问交通违章当事人或者询问证人,应当由两名交通民警进行,有计划地讯问(询问),并按规定制作讯问(询问)笔录,讯问(询问)完毕,应将笔录交付当事人或者证人核对,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证人在笔录上签名,讯问(询问)的交通民警也在笔录上签名,作为法律文书存档。当事人(证人)拒绝接受讯问(询问)、签名和盖章的,在讯问(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3)书面告知。经过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的交通违章行为事实成立,按行为性质、情节、后果应受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适当幅度的处罚,则按规定填写《交通违章处理告知书},将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本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告知当事人。告知书可以当场交付当事人,也可以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方式送达当事人。 (4)陈述、申辩与复核。当事人接到告知书后,认为执法交通民警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有权要求其回避。需要回避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两名交通民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同时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民警签名或者盖章,亦允许当事人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执法民警对当事人陈述的理由、申辩的事实逐一加以核对,按规定制作复核文书,由当事人和执法交通民警签名或者盖章,作为处理依据。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复核文书上注明情况。 (5)做出处罚决定。经过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复核,原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维持变,或者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复核的材料,对处罚的理由、依据做出调整,实事求是地按照规定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向当事人宣告后当场交付本人。当事人在场的,应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罚款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属于罚款处罚的,应在处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