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于2001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H以下简称《登记办法~)中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登记中的禁止行为有: (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除《登记办法》规定允许变更的登记事项以外,其他登记事项得变更。凡是私自改变、更换或者改 414装得变更的事项的,必须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罚款。即便是允许变更的项目,除姓名、单位名称、住所的地址变更外,其他变更必须事先向车管所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变更。如果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更换或者改装的,处500元罚款。经检验符合规定的,必须整改。 (2)在办理转出登记后,办理转人登记之前,得擅自改动、更换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 (3)得伪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 发现有伪造情况,若以赢利为目的的,收缴号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处1000元罚款。若以赢利为目的,但元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超过三万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得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违反者,除收缴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外,并处1000元罚款。 (5)得转借、挪用、涂改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 (6)得以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或者丢失为由,骗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违反者,收缴骗领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处1000元罚款。 (7)得擅自修改、涂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机动车档案。违反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