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1 公安部于2001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中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享有权力和利益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1)严格遵守《登记办法》的基本规定。应从合法的机动车销售部门或交易市场购买机动车,以保证机动车来历合法(非走私、盗抢,是右置转向盘,是非法改装或报废,是国家许可厂家生产的),机动车性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在住所所在地车管所申请注册登记。 (2)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在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必须如实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提供齐全、真实、有效的资料,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与机动车来历凭证、进口凭证、合格证、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必须一致。 (3)遵守时间期限。车辆所有权转移,或者所有人住所迁出车管所辖区的,必须在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机动车过户或者转出登 i己;办理转出登记后,必须在九十日内向转入车管所申请转入登记;机动车所有人更改姓名、单位名称,或者住所地址在车管所辖区内有改变的,必须在更改后三十日内,向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 如果违反了以上三条规定,在限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的,处200元罚款。 (4)遵守号牌和行驶证的使用规定。得私自安装拆卸机动车号牌,要爱惜、经常清洁和遮盖号牌。行驶证随车携带。号牌和行驶证一旦损坏、丢失或视认清,必须立即申请补发或换发。 (5)保证车辆行驶安全的责任。应该经常维护自己的机动车,保证安全性能良好,安全设备齐全,按时参加机动车审验。如果机动车失窃应及时报案,并主动提供有关失窃线索,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