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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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 【正文】细则 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维护汽车维修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承、托 修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取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合格 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各类汽车维修业户(以下简称承修方)与送修单 位或车主(以下简称托修方)签订的书面汽车维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三条本细则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承、托修双方必须按要求使用汽车维修合同文本。合同必须按照平等互利、 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承、托修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五条下列汽车维修作业范围,承、托修双方必须签订合同。 (一)汽车大修; (二)主要总成大修; (三)二级维护; (四)维修预算费用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六条承、托修双方根据需要可签订单车或成批车辆的维修合同,也可签订一定期 限的包修合同。 第七条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应 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方可承修。 第八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托修方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修车辆和接收竣工车辆; 2.提供送修车辆的有关情况(包括送修车辆基础技术资料、技术档案等); 3.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交纳维修费用。 (二)承修方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修竣车辆; 2.按照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条件)修车,保证维修质量,向托修方提供竣工出 厂合格证; 3.建立承修车辆维修技术档案,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车辆的有关资料及使用的注意 事项; 4.按规定收取维修费用,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工时、材料明细表。 第九条代订合同,要有委托单位证明,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对 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承、托修方的名称;   (二)签订日期及地点;   (三)合同编号;   (四)送修车辆的车种车型、牌照号、发动机型号(编号)、底盘号;   (五)维修类别及项目;   (六)预计维修费用;   (七)质量保证期;   (八)送修日期、地点、方式;   (九)交车日期、地点、方式;   (十)托修方所提供材料的规格、数量、质量及费用结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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