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中明确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并且在《法》的第三节第58条又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l7761-1999)明确界定,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应符合以下主要技术标准:一是最高设计车速不得大于20公里/小时;二是整车质量(大重量)不得大于40公斤;三是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得大于240瓦,蓄电池的标称电压不得大于48伏;四是车轮轮胎宽度不得大于54毫米;五是必须装有脚踏骑行装置,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每30分钟脚踏行驶距离不得小于7公里。关于燃油助力车:一、“燃油助力车”属于轻便摩托车,应当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每小时,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每小时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二、“燃油助力车”未在发改委车辆产品《公告》之内,不能办理注册登记,没有合法的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