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开电动车不需要驾驶证,但开电动车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方可上路行驶。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规定:第二十二条 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自行车不实行登记制度。但自行车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时按规定对自行车统一编号、敲印、登记,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技术标准。 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组织安全技术鉴定,鉴定合格的,对该产品的型号及其安全技术参数予以公告。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申领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