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其实就是的。根据道路安全法,不符合国家非机动车标准的,属于机动车。而电动三轮在国家标准中属于轻便摩托车范畴,不符合电动车、残疾车的国家标准。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 3.6 轻便摩托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 ,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3、根据1999年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electricbicycle) 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4、根据2006年的国家标准《机动轮椅车国家技术标准》,残疾三轮没有电驱动方式。 二、现在具体没有这样的规定。因为国情决定了,对于电动车的监管成本很高,非常难治理,而电动车又出了很多事情。所以各个部门都不愿意管这个事情。 1、出于安全角度考虑,明确全面规范电动车,肯定会招来一些人不满,这些人的不满让做这个决定的人吃不消。 2、明确决定不规范电动车,提高电动车的整车质量和车速,但是日益增长的事故,另外一批人的不满,也会让做这个决定的人吃不消。 其实电动车标准早就有法可依了,没有人管,是因为这个事情,就像管自行车一样,投入会很高,业绩比较难体现,还会容易挨骂。无论如何,本着方便人和出行安全的角度,应该好好的规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