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济南市交通局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三轮车管理的通告济公通[2007] 1 号 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规范三轮车的生产、销售、营运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及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轮车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三轮车”是指非机动三轮车和机动三轮车。非机动三轮车是指以人力驱动,设计有三个车轮的交通工具;机动三轮车是指燃油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等非人力驱动的三轮车。 二、生产、销售部门不得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的或者拼转、擅自改装的机动三轮车,违反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得使用三轮车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和占道经营,违反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城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四、机动三轮车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经检测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复测,经复测仍不合格或者拒不参加复测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下达禁止上路决定书,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相关证件。 五、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拼装、改装机动三轮车以及为非机动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禁止驾驶拼装、改装三轮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收缴、强制报废等处罚。 六、凡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的机动三轮车,属于非法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核发牌证,不得上道路行驶。 已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的机动三轮车,应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核发的机动车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七、非机动三轮车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必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必须靠近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机动三轮车在有摩托车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摩托车专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摩托车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靠左行驶。 八、每日7∶00 至21∶00,机动三轮车不得在下列道路上行驶: 英雄山路(南起二环南路路口、北至八一立交桥南口路口)、纬二路(南起八一立交桥南口路口、北至天桥南口路口)、济泺路(南起天桥南口路口、北至二环北路路口)、解放路(东起二环东路路口、西至青龙桥路口)、花园路(东起二环东路路口)、明湖东路、明湖北路、明湖西路、经一路、槐村街、营市街(西至经十路市立五院路口)、经十路(东起二环东路路口、西至二环西路路口)、纬一路(经八路至经十路)、玉函路(六里山南路至马鞍山路)、泺文路、青年东路、天成路、省府前街、榜棚街、经二路(普利门至纬十二路)、经七路、泺源大街、泉城路、建国小经三路(纬二路至岔路街东口)、马鞍山路(舜耕路至玉函路)、和平路、舜耕路(舜玉路至经十路)。 九、违反本通告第六、七、八条和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