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想问一下,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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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济南市交通局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三轮车管理的通告济公通[2007] 1 号  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规范三轮车的生产、销售、营运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及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轮车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三轮车”是指非机动三轮车和机动三轮车。非机动三轮车是指以人力驱动,设计有三个车轮的交通工具;机动三轮车是指燃油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等非人力驱动的三轮车。  二、生产、销售部门不得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的或者拼转、擅自改装的机动三轮车,违反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得使用三轮车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和占道经营,违反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城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四、机动三轮车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经检测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复测,经复测仍不合格或者拒不参加复测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下达禁止上路决定书,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相关证件。  五、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拼装、改装机动三轮车以及为非机动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禁止驾驶拼装、改装三轮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收缴、强制报废等处罚。  六、凡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的机动三轮车,属于非法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核发牌证,不得上道路行驶。  已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的机动三轮车,应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核发的机动车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七、非机动三轮车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必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必须靠近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机动三轮车在有摩托车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摩托车专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摩托车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靠左行驶。  八、每日7∶00 至21∶00,机动三轮车不得在下列道路上行驶:  英雄山路(南起二环南路路口、北至八一立交桥南口路口)、纬二路(南起八一立交桥南口路口、北至天桥南口路口)、济泺路(南起天桥南口路口、北至二环北路路口)、解放路(东起二环东路路口、西至青龙桥路口)、花园路(东起二环东路路口)、明湖东路、明湖北路、明湖西路、经一路、槐村街、营市街(西至经十路市立五院路口)、经十路(东起二环东路路口、西至二环西路路口)、纬一路(经八路至经十路)、玉函路(六里山南路至马鞍山路)、泺文路、青年东路、天成路、省府前街、榜棚街、经二路(普利门至纬十二路)、经七路、泺源大街、泉城路、建国小经三路(纬二路至岔路街东口)、马鞍山路(舜耕路至玉函路)、和平路、舜耕路(舜玉路至经十路)。  九、违反本通告第六、七、八条和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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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瓶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说明:从机动车的特点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主要区别在于动力装置的不同。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在动力驱动的车辆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并且这种非机动车要在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方面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虽然该条使用了“等”的列举方式,但在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作扩大解释。因为电瓶三轮车存在已久,立法上不可能把明显属于机动车的情形排除在外。电瓶三轮车是以电力进行驱动的,并且与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同,因此属于机动车。从公安部的意见看。公安部是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最高机关,其职能部门交通管理局的解释具有权威性。一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2005年7月28日的解释:由于国家目前对电瓶三轮车的管理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车管部门也没有依据核发牌证和驾驶证,对上路行驶的电瓶三轮车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的法规,按无牌无证车辆处理。通过这个解释可以看出,电瓶三轮车不是象非机动车那样是不需要牌证即可上路的。在公安部关于江苏省公安厅就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中,也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 非机动车 ,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结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对轻便摩托车的定义“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对此类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这个解释非常清楚,电瓶三轮车就按机动车对待。从法律逻辑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这条规定虽然不是直接规定哪些车辆是机动车,哪些不是机动车。但该条是对机动车行驶的规定,“其中”就说明电瓶车包括在机动车的外延之中。既然电瓶车属于机动车,作为电瓶车一种的电瓶三轮车当然属于机动车。从车辆管理的历史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前,电瓶三轮车也一直是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包括各种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电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变形运输机以及被牵引的半挂车和全挂车等。”这里就明确电瓶车属于机动车。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准驾车型中,也有电瓶车,代号为q。在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删除了对电瓶车的规定,主要是由于电瓶车稳定性、安全系数都低,所以不再发证,说明国家是不鼓励发展这种车辆的。当然,说电瓶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是指出厂时的车况即为电瓶三轮车的情形。这里要排除一种情况,即如果是手把式骑行的三轮车私自加装电瓶的,则应当为非机动车,这种改装是非法的。而正常的电瓶三轮车是在车辆出厂时,就已经具有动力驱动装置,本文主要讨论此种情况。说电瓶三轮车是机动车,并不是说它就是可以上路的合法车辆。电瓶三轮车是国家是限制发展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而电瓶三轮车恰恰不属于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因此是无法营运的车辆。根据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准驾车型及代号中已经没有电瓶车。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即电瓶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由于电瓶三轮车结构简单、质量不稳定、安全无保障,对这种产品公安机关除了不能登记上牌以外,保险公司不给它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外,还应该禁止其上路行驶。这种机动车由于无法上路行驶,用户应当谨慎购买。生产、改装、销售电瓶三轮车,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工商质监部门可按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生产目录产品要求对其进行处罚。我们也希望国内的生产厂家能在技术上突破,生产有安全保障的电瓶三轮车,争取列入国家产品目录,并最终取得申领牌照的资格,成为合法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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