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设计时速不能超过20公里。超过时速20公里的电动自行车,因为不符合1999年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所以也经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关于“非机动车”的定义,但是属于2004年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7258—2004 )3.6 轻便摩托车的定义。以下是相关定义。2004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所以说,超过1999年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应该不属于非机动车。根据2004年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7258—2004 )3.6 轻便摩托车(moped)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 ,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