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关于“非机动车的定义”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按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主要技术参数规定: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伏,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等。对于不符合以上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不予上牌,不许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