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该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公斤。而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目前市民所驾驶的这类电动自行车在出厂时,厂家都安装了限速装置,而在许多销售商那里,为了迎合部分人追求速度快的心理,私自将限速设备置于不工作状态,这样不少电动自行车常常是超速行驶。 电瓶车不是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