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本标准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28:1993《声响警告装置和装备声响信号的机动车辆批准认可的统一条件》02系列中有关技术内容编制而成,主要技术内容与其等效,仅气动和电-气动喇叭声压级值的规定略有同。 下面给出你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希望对你了解问题有所帮助: 3.1性能要求 3.1.1一般要求 喇叭应发出连续而均匀的声响。对于气动和电-气动喇叭,从喇叭刚被推动的瞬间至声压级达到3.1.2条所规定的声压级的时间得超过0.2s。 3.1.2声压级 3.1.2.1在3.2.3.1所规定的条件下,距离喇叭2m处的A计权声压级得超过下列数值: a)对用于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为115dB(A); b)对用于M、N类汽车和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为118dB(A)。 3.1.2.2在3.2.3.2所规定的条件下,气动的和电-气动刺叭在距离喇叭2m处的A计权声压级得超过125dB(A)。 3.1.2.3在频率为1800~3550Hz频带内的声压级必须大于频率超过3550Hz的每一分量的声压级,并且在任何情况下: a)对用于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至少应为95dB(A); b)对用于M、N类汽车和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至少应为105dB(A): 3.1.2.4在采用多音喇叭时,若其中各声响发射单元能单独起作用,则每一单元单独工作时,应能达到以上规定的最低值;全部单元同时工作时,其总声压级得超过以上规定的值。 3.1.3耐久性 3.1.3.1对用于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为10000次。 3.1.3.2对用于M、N类汽车和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为50000次。 3.1.3.3耐久性试验后喇叭应符合3.1.1和3.1.2的规定。其中直流推动喇叭的试验电压允许在其标称电压的95%~115%范围内。 3.2试验方法 3.2.1试验环境 3.2.1.1喇叭的试验应在消声室内进行,也允许在半消声室或一开阔场地上[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进行。在开阔场地上试验时,背景噪声应比被测量喇叭的声压级至少低10dB(A),试验应在天气良好时进行。除有特殊规定外,试验时环境温度应为23℃±5℃。 3.2.1.2试验时,除观察仪表人员外,其他人员得在喇叭和传声器附近停留。观察仪表时,与被测声压级无关的指针摆动应忽略计。 3.2.2试验仪器 3.2.2.1声